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委会**村**社, 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委会**村**队**号。2018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自家中,容留徐某某、冯某某、郑某某等人吸毒。次日凌晨30分许,公安民警在吴某某家中将吴某某、徐某某、冯某某、郑某某等人抓获。经检测,徐某某、冯某某、郑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刑事判处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冯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海口市龙华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自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