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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逮捕,由信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8年2月8日,吴某某在江西省信丰县、广东省广州市、广西省南宁市等地接收钟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廖某某、朱某某、廖某甲等人的六合彩赌注经营六合彩赌博。其中钟某某和陈某某为吴某某的下线,该二人为吴某某代收六合彩赌注再上报至吴某某处并从中获利。2014年至2018年2月8日吴某某共接收六合彩赌注金额100万余元,吴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暂扣吴某某涉案赌资15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赌资累计一百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9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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