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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住台儿庄区**镇**村。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8年4月19日至兰陵县禁毒大队投案,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经兰陵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20年1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与岳某某、李某某(以上二人已起诉)等人在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镇、兰陵县**镇等地交替聚众赌博,吴某某提供台儿庄区**镇的赌博地点并派人坐庄,从中抽头渔利共计30000余元。案发后吴某某向兰陵县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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