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在平江县**镇**村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坐庄的赌博活动,接受下线方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投注共计8万余元,其中接受下线方某某的投注金额为80275元。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向公安机关上缴暂扣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悔过书、缴款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4、微信转账记录、同步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可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社区评价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专职检委:李维才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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