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0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3月开始以营利为目的,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村**号出租屋内以收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共收受六合彩投注60期,收取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约7.2万元,涉及参赌人员约23人。2018年8月7日22许,民警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吴某某及参赌人员温某某等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6张及赌资845元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六合彩单据等书证,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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