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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路**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苏州**有限公司四楼西边一办公室内,组织朱某某、邹某某、沈某某等11人以麻将牌“筒子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57070元(已收缴),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440元。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筒子麻将牌1副、铁皮盒1个等物证(均系照片);

2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邹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林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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