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下旬至3月8日晚,被告人吴某甲在平江县加义镇西燕村等地的农户家中开设赌博场子,以用扑克牌“撑船”的方式,聚集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某、周某某、林某丙、吴某丙等人赌博,被告人吴某甲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吴某甲共计开设八场左右,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每场抽水获利四五千元,共计非法获利四万余元。2020年3月9日凌晨0时许,民警接举报后在平江县**镇**村吴某丙家中将被告人吴某甲及参赌人员林某甲、林某乙等十余人现场抓获,并在现场扣押赌资6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袁某某、周某某、林某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案件情节、庭审情况、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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