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62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老乡”(另案处理)的下家,在其住处本市塘厦镇龙背岭社区**路**号**,并获得特码投注额10%作为提成,其余投注方式投注额2%作为提成。从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25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向参赌人员简某某等25人(均另案处理)收受六合彩投注约150期,投注金额合计约24万元,从中获得提成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作案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相互印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简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1月2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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