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吴某甲(小名胜国),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村**组,住阳新县**镇**里。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阳新县**镇**村**小区柯某甲家内组织吴某乙、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等数十人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阳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扣缴赌资5万余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被阳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甲、吴某乙、柯某丙、戴某某、柯某乙、某某甲、吴某丙、柯某丁、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舒某某、某某乙等人的证言;3、检查、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阳为恒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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