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起 诉 书
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0********,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路**幢**单元**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走私,于2017年6月5日被首都机场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9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携带香烟、化妆品、非洲狮骨、熊牙等经无申报通道入境,经鉴定、评估、核定,相关货物偷逃税款共计146716.9元;经鉴定,相关珍贵动物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835元。具体如下: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从俄罗斯莫斯科出发,乘坐CA910航班抵达首都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吴某某行李中查获香烟、蜜蜡原石、鞋、化妆品等货物和动物骨头5块。经鉴定,动物骨头为非洲狮骨头,价值人民币835元;经鉴定、评估、核定,相关货物偷逃税款共计81153.94元。
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从俄罗斯莫斯科出发,乘坐HU7986航班抵达首都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吴某某行李中查获奶粉、鞋、化妆品等货物,经鉴定、评估、核定,相关货物偷逃税款共计36234.22元。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从俄罗斯莫斯科出发,乘坐CA910航班抵达首都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吴某某行李中查获疑似熊牙21颗。经鉴定,疑似熊牙是熊科ursidae熊Ursus Sp.的犬牙,价值共计人民币42000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从俄罗斯莫斯科出发,乘坐CA910航班抵达首都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吴某某行李中查获电子烟烟弹、香烟、化妆品等货物,经鉴定、评估、核定,相关货物偷逃税款共计29328.74元。
吴某某于2019年4月1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货物及珍贵动物制品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货物照片;2.书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吴某某出入境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价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值证明、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海关现场查获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违反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出入境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非洲狮骨、熊牙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宋杨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路**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十三册,光盘五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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