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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2017年10月10日,因走私奶粉等日用品被沙头角海关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持《多次性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从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出区大厅进入深圳,经海关检查,发现吴某某胸部、腰部、背部绑藏有K金首饰637件,总重2927.76g;在吴某某随身携带的行李内发现奶粉3罐、洗发水6支、护理液5支,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计核,偷逃税额人民币153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K金首饰、奶粉、洗发水、护理液等;2.书证:案件移送函、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资料、检查(查验)记录表、检查人身记录、抓获经过、出入沙头角特别管理区记录、视频监控截图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7月8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散页2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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