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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龙岗区**物流服务部**,住本市龙岗区**街道**栋**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11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继续对吴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雇请司机欧某某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53202018020526****报关单(申报货物品名为肥皂,重量13700千克),驾驶粤Z****港车从文锦渡口岸出境,被海关查获。经查验,实际出口的货物为疑似鹿茸(湿)31.43千克共103只、海产品2790千克、杂豆860千克、中药材6250千克、干果580千克、虾米1470千克、凉茶100千克、薏米仁480千克、干贝1300千克、塑胶盒70千克、花生米400千克等合计11项货物,申报货物肥皂未实际出口。

经审查,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收到李姓男子寄到位于本市龙岗区**街道**物流园**栋**号**物流仓库的两个快件包裹。该男子委托吴某某将这二个快件发运到香港上环交货。吴某某遂通过伪报品名为肥皂的方式委托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并于2018年8月14日,雇请司机欧某某驾驶粤Z****港车将上述涉案货物承运出境。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鹿茸(湿)为梅花鹿、马鹿的角段组成。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马鹿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梅花鹿和马鹿均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4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鹿角段组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身份证明材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情况说明、报关单、进/出境载货清单、授权委托书、发票、入库单、出库单、陈述报告、采购合同、合同、报关清单、出口货物报价单、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种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鹿角段组成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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