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5********,汉族,初中毕业,**,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9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9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绿色后八轮自卸车在中牟县**镇在建的**路与**路交叉口施工作业,后驾驶该车辆沿**路由西向东离开施工现场,因未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在行驶过程中将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汪某某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聂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4.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11月6 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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