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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潼南,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户籍地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退回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4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16时53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家无牌电动三轮车,以18km/h的速度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现代庄园小区(小区限速5km/h)内往小区大门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幢外时,与横穿马路的唐某某(死者,殁年7岁)相撞,致唐某某倒地受伤,吴某某拨打110、120,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9日死亡。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死者方共计1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条、到案经过;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车速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吴某某赔偿部分损失,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兴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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