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福鼎市**乡**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FD***号二轮超标电动车从福鼎市**街道**小区开往**工业区,途经**小区**号**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张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乙负次要责任。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左颞叶脑挫伤伴血肿,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骨折,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338000元,取得谅解。同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6.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960****、1377479****。
2、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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