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销售假药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3********,汉族,专科文化医生,住湖北省通城县******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5日、10月20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 2019年6月24日、9月6日、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从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10盒。作为湖北省通城县**镇**村卫生室医生,在明知该药为假药的情况下仍在卫生室销售。经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规定的药材成分不符。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结果说明;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军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