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单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五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五河县城关镇大桥路油厂楼下经营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性保健品。2018年4月8日下午,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检查,查获植物伟哥等大量保健品。2018年4月16日对极品黑金刚、蚁力神、美国延时王、植物伟哥和金伟哥分别进行抽样检验,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批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到五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移送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5.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其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处方药成分西地那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海峰

检察官助理:郭晨曦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于**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账本一本;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