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单位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5****,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60********,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系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别墅。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4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3月12日、5月10日重新收案。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6月接手被告单位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场”项目,并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接手该项目后,隐瞒了“**广场”1#、2#住宅所需土地未取得任何手续的事实,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公开宣传,采取以签订“联建协议”的方式销售“**广场”1#、2#住宅。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吴某某以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了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等102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269万元。
吴某某于2018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联建户名单、联建协议、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朱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众信会计事务所鉴定意见;
6.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玲玲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柒册及审计报告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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