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柏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2016年10月20日因有犯集资诈骗罪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9年5月6日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我院批准被柏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为实际股东和管理人成立柏乡县**专业合作社。自2012年7月份开始,柏乡县**专业合作社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目前共核实涉及集资群众204人,吸收资金3 461 170元,尚未返还资金2 906 222元。柏乡县**专业合作社运营初期由许某某、吴某某共同管理,两人各占一半股份。之后吴某某携带部分合作社集资资金去山东临清成立合作社(涉嫌犯罪已被山东警方另案处理),吴某某去山东之后,柏乡县**专业合作社主要由许某某、尹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管理,吴某某仍然是**合作社股东、控制人,其股份不变。合作社吸收的资金由尹某某交给许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吴某某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致使集资款2 906 222元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振华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柏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合作社非法吸收资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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