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路**号,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栋**房,广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集资诈骗罪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林某某、钟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吹嘘其从事IT行业,该行业利润高、回款周期短,从而游说林某某等人投资,并承诺在短周期(十几天至四十天)内会有高达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利润作为回报。林某某、钟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韩某某等人信以为真,多次转账给吴某某投资其声称的项目。被告人吴某某为了取得林某某、钟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韩某某的信任,前期的投资利润及本金不同程度的返还,让林某某、钟某某等人确信吴某某所称的项目确有可赚。后吴某某不断提出新的IT项目向林某某、钟某某等人集资,林某某、钟某某个人无更多资金投入后,被告人吴某某诱骗林某某、钟某某他人宣传他的高回报项目进行集资,致使陈某某、刘某某、庞某某、关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林某某向其虚构的项目进行投资,钟某某珍通过钟某某向其投资。吴某某骗取投资款后,没有用于实际的IT经营项目,而是将骗取的投资款作为虚构的IT项目本金和收益在各个投资人之间周转及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IT服务器项目有高额利润回报为诱惑,向不特定人员林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庞某某、关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钟某某、钟某某、黄某甲、韩某某等人非法集资1978.774万元人民币。其中投资获利人韩某某投资本金金额人民币158万元,返还本息人民币175.73万元。其余投资人投资本金人民币1820.774万元,返还人民币1180.13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实际骗取金额人民币640.644万元。
二、诈骗罪
1.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黄某甲的亲戚邓某甲办理入职到广东**公司上班,黄某甲信以为真,安排其公司员工李某甲于2018年3月4日、2018年3月8日分别向吴某某指定的李某乙账户(华夏银行:6230200*****08*0)转账5万元、3.5万元。2018年3月20日,黄某甲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吴某某指定的李某乙华夏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2018年11月8日黄某甲的亲戚邓某乙向吴某某尾号为4875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吴某某收到款项后,未帮助邓某甲办理入职到广东**公司上班,黄某甲催其退款,后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某甲退还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助黄某甲亲戚邓某甲办理入职到广东**公司上班为由共诈骗其人民币18.5万元。
2.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其老板在茂名乡下摆喜酒要买酒,诈骗被害人范某某四箱茅台酒和四箱饮料,货款合计人民币56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集资诈骗案被害人林某某、钟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关某某、庞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1诈骗案被害人范某某、黄某甲的陈述、报案材料;
1证人谭某某、李某甲、颜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1辨认笔录、辨认指认材料;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工商登记材料、刑事补充报案书、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清单、收据、林某某及钟某某提供的项目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集资诈骗人民币640.6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4.1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骆丹花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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