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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上半年,莫某某向田某某(已另案处理)高利借款20万元。从借款日至2017年8月,莫某某共支付了16.5万元的利息,后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及偿还本金,莫某某外出务工。在此期间,田某某和吴某某多次进入万和世纪城莫某某家中讨债,经莫某某家人请求离开而拒不离开,并语言威胁。骚扰莫某某家人,对莫某某家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另查明,2016年何某甲先后向田某某、吴某某等人以4分、5分的月息高利借款,后因何某甲无法支付利息。田某某和吴某某等人通过威胁、恐吓何某甲的方式讨要利息和本金,致使何某甲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为还款,何某甲于2016年底外出务工。后田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到道县潇水南路何某甲父母的住宅大门上喷油漆,用此方式讨债,致使何某甲父母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田某某、吴某某等人又在上班时间到何某甲前妻沈某某工作单位道县妇幼保健院实施吵闹、威胁、恐吓,严重影响了沈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2017年11月23日11时许,田某某纠集吴某某、何某乙二人在道县**街**巷口新建设的楼房门前,随意对黄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莫某某还款借条等;2.证人证言:莫某某、吕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聂某某、何某乙、曾某某、乌某某、周某某、李某丁、何某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丁某某、何某甲、沈某某、何某乙、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为追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光碟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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