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江都市**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址及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为索要**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赴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位于扬州市**庄**号的家门口敲门,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闭门不出,不愿接待被告人吴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违背房主陈某某、马某某的意愿,多次踹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大门,将院门踹倒,随后强行闯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并与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妻子马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挥拳将被告人吴某某面部打伤,同时其和妻子马某某在与被告人吴某某拉扯过程中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伤情达轻伤二级,眼部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与马某某均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陈某某提供的院门口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晓慧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0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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