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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采取溜门的方式,非法进入嘉善县**街道**花苑****室被害人张某某房间内,放置小型摄像设备一台进行偷拍。次日,被告人吴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该房间,拿回没电的摄像设备。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采用插片的方式进入该房间,再次放置小型摄像设备一台进行偷拍,直至2020年8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该摄像设备。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摄像头、内存卡、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  杨

检察官助理:周玲珍

2020年9月27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房屋勘验照片5页,内存卡、充电宝、摄像头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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