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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2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暂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某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利用腾讯QQ(QQ号码分别为:110404****、2960074503、190653772、3046323382、2812120268)通过创建、管理的方式在33个QQ群组(群号码分别为:932207898、494649462、664500806、681354879、691780567、837428222、839669008、892080773、895753795、895754145、945936326、995424523、691075317、708901420、722715495、729220523、769026096、529136878、862117277、914364996、914365088、1032409362、701027141、704415695、769614053、272733583、272171033、734511418、818081571,584260218、887452408、738267470、739933738,群成员共计26714人)担任群主。吴某某创建、管理的上述通讯群组用于群成员在群内发布表情、图片等卖淫招嫖信息,为群成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网络平台,吴某某通过设置并收取“入群费”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04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2张,SD卡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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