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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村小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渠道购买无缝钢管、枪托等物品后,自行组装、焊接成疑似枪支一支。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网上巡查发现犯罪线索。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村小组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上述组装疑似枪支一支、铅弹若干、黑火药若干等物品,并当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上述过程中,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持有气枪一支、“火铳”一支等事实,公安机关据其供述依法予以搜查、扣押。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3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其中,由被告人吴某某所组装枪支及“火铳”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网络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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