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榕江县一家五金店内购买射钉器、射钉弹等物品,2020年4月23日、4月30日、5月4日又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钢珠弹等,之后吴某某在**乡**村**组的自家住宅处用手砂轮等工具对射钉器和无缝钢管进行加工,最终制造出一把自制射钉枪。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所制造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穿越CY399”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4册(其中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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