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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性别:**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8**********族****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至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从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枪托、瞄准器等配件后,在三穗县雪洞镇大塘村家中通过钻孔、焊接等方式组装成射钉枪,同时吴某某还在网上购买钢珠并使用该射钉枪打鸟。经鉴定,该射钉枪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枪支配件、钢珠等;2.户籍证明、网上购买记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从网上购买射钉器及枪支配件,私自将射钉器改制成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潘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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