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5********,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月,被告人吴某某用从五金店购买的射钉器,以及从**带回来的无缝钢管,在自己家里非法改装成射钉枪,并用改装的射钉枪在山上打地鼠。2018年**月,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手机在“拼多多”上购买无缝钢管、套筒、射钉弹等配件,准备更换射钉枪上的配件。2019年**月**日,该射钉枪被平利县公安局查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所制造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于非制式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枪支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组装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9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3页;
3、涉案枪支由平利县公安局统一保管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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