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1********,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9月1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手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南山327b射钉枪、无缝精密管小钻叶、螺丝配件等物。吴某某在其购买的南山327b射钉枪的枪口焊接无缝精密管小钻叶,制造成疑似枪支。经在自家屋门口试射后,吴某某将该疑似枪支存放家中。2020年9月18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非法制造枪支的嫌疑,遂将吴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吴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民警至其家中将该疑似枪支交给公安机关。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制造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存明
检察官助理:何晶晶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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