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5227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辖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因喂养的羊子常被狗咬,2016年下半年便在自己居住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的家中,将装修使用的一个射钉器改造成枪支防狗。2019年12月公安机关进村寨开展集枪防爆宣传,后吴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将自己改造的壹支枪支上交牛场派出所。经鉴定,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文书,人员基本信息,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相关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荣章

                                  检察官助理 罗 丽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72284****)。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诉讼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