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93********,汉族,中专文化,**外卖**。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陆续从淘宝网上购买了钢管、枪托、瞄准仪等枪支部件,后与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宜昌市西陵区CBD数码城1栋2703室吴某某住处进行加工组装,制造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钢珠的枪支。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青青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二路**小区**室,联系电话1597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