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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7********,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人。因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7月7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吴某某在网上了解到射钉枪可以改装成枪支,并取得改装图纸。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吴某某根据改装图纸在手机淘宝和拼多多上先后购买了射钉枪、射钉枪后托、不锈钢精密管、瞄准镜、红外线、红外线电池、固定套、撞针、迷彩布、射钉弹、铜珠等零部件。2019年初的一天,待所需零部件全部买回之后,吴某某在剑阁县**镇**村**组**号**楼南侧杂物间内制造枪支一把。2020年4月27日剑阁县公安局在吴某某家中检查时,发现并扣押枪支疑似物一把。2020年4月30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枪支疑似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案发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梁安

检察官助理:梁燕霞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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