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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始,被告人吴某某接受何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沙湾镇古坝村古东工业区振业街3号一楼的工厂制作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的包装盒,并雇请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运送,期间为何某某制作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的包装盒约 7000套。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工厂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当场缴获带DANIEL WELLINGTON标识的纸手提袋1200个、纸盒套9600个、手镯盒套13520个、戒指盒套4800个、说明书39350本、手表盒980套(含盒套、盒、说明书)、手表盒1950个、手镯盒1800个、手镯盒360套(含盒套、盒、说明书)、中文保障卡8600个、说明书5100本(小本)、用户手册6700本、标签卡4000个、未裁面纸1800张、已裁剪成型面纸1800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及非法制造的手提袋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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