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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4月9日、自2020年5月8日至6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批,未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小套地的部分耕地,并将耕地中的土以每车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后许某某雇佣钩机、翻斗车将耕地中的土陆续挖走送至中铁八局太平庄路段施工工地出卖,造成耕地大面积被损坏。经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块地于2016年7月已被人挖损形成深坑,耕地耕作层已完全被挖损,丧失了农作物种植条件,属于挖损破坏,种植条件损毁程度非常严重,面积为0.3373公顷(5.06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0.3342公顷(5.01亩)。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许某某、吴某丙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耕地种植条件毁坏认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土方测量报告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土地航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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