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 年7月26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登记经营五常市**有限公司,2014年初吴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组织生产工人在采石作业过程中,占用背荫河林场71林班8小班林地,经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2014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占用林地24.82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月2日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吴某某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修丽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