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从2014年开始在商都县十八顷镇板申图行政村非法开垦天然草原(1.5170公顷)22.755亩,并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造成原有草地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刘某甲、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草原管理法规,占用草地,造成草地毁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彬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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