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铁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迷,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第**组。2018年7月18日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3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9月25日经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当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自家勾机、装载机和后八轮车,在郭村东河滩承包的老榆树园内非法取土。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合计为36.48亩,其中林地面积33.97亩,耕地面积2.51亩,该地块林地的原有植被和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 某某判处的缓刑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陈  茜

检察官助理:陈雪青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