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突泉县**镇**村村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突泉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吴某某承包位于东发村太平屯东南1.5公里太阳沟处林地,2010年吴某某就该地块与东发村村委会签订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从2008年开始吴某某在该地块栽种杨树并耕种农作物至今。
经突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吴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为19.91亩,地类属于其他无立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吴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如能恢复植被,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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