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苏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苏木南100米去往**村水泥路东侧自家老林地内树根、枯死树木清除,全面整地后种植农作物 。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人员鉴定,涉案林地位于**苏木9林班134小班,面积23亩,原地类乔木林、树种杨树、林种用材林,现状农田。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初查阶段,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在涉案地块全面栽植两年生杨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2011年至2016年未更新造林统计表、情况说明;

2.证人宫某某包某某吴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占山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苏木,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