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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牧场**分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1月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通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千万亩天然草原修复工程的意见》,科左中旗**牧场被列为草原生态恢复区,文件规定天然草原修复区内禁止开垦式种草、开垦饲料用地。科左中旗**牧场**分场多次向村民宣传该政策。吴某甲明知不允许开垦草牧场耕种农作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其承包的草牧场内耕种农作物玉米和青贮86.2055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交函、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分场人口地台账、《关于实施千万亩天然草原修复工程的意见》、科左中旗草原监理所对吴某甲开垦草原地块土地性质的认定、土地使用者所占地类说明等书证;2.证人永某额某某、其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吴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1130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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