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莫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3********,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莫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吴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2015年6月23日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森林公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开始在红彦镇团结村二组西约200米处,道路南侧耕种违法开荒地块至今。该地块为红彦镇团结村村民孙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开垦,孙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分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未积极恢复生态,继续耕种农作物至今。经现场勘查及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开垦104.17亩生荒地,地类属性为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试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忠军
检察官助理:郭景红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起诉书正、副本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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