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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303

被告人吴建宏,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身份证号码352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区**街**号。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列逃,2019年2月1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建宏伙同汪某某(已判刑)、魏某某(另案处理)策划成立“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平市**贸易商行”、“永安市**名品商行”,并雇佣涂某某(已判刑),作为店长在永安经营,期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投资返利和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承诺在一年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通过宣传、发放传单、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方式分四个档次:投资人民币1500元,一年内还本1500元并付息人民币1100元,并赠送2600积分;投资人民币4500元,一年内还本4500元并付息人民币4500元,并赠送9000积分;投资人民币9000元,一年内还本9000元并付息人民币10000元,并赠送19000积分;投资人民币18000元,一年内还本18000元并付息人民币22000元,并赠送40000积分。积分可在店铺内兑换的油、米、理疗机、被子、鞋子等礼品。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66900元,涉案投资人员115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15933元。

被告人吴建宏于2019年2月18日,在福建省南平市**区**小区**期停车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商行会员投资情况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统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及同案人汪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建宏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建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通过推介会、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宏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建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文胜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建宏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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