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69********,汉族,中专文化,原深圳甲科技有限公司策略委员会成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幢**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罪犯安某甲、董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决)、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逃)商定共同成立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打造互联网交易平台“**家庭商城”。其中,被告人安某甲持股51%,罪犯董某某持股19%、林某某、赵某某分别持股15%。平台建立后,罪犯安某甲、董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利用深圳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依托,雇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另案处理),专门设计甲会员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对**家庭商城的会员进行管理。同时,为扩大市场规模,由甲公司组建团队,招聘市场总监,通过“传销拉人头”的方式各自发展市场团队,扩大市场,在明知公司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甲公司通过开会,授课等方式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以**家庭商城为依托,甲公司负责招商及收取会员保证金,管理费,关联公司深圳市前海财神道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与深圳民生银行签订战略协议,成立监管账户,甲公司收取商城会员缴纳的保障金,管理费后将资金交由财神道与民生银行的监管账户统一监管。凡加入商城的会员每周可通过自己的会员系统获取公司发放的投资额5%的积分,会员利用积分再向财神道作出借款申请,经财神道审核后民生银行给予授信借款,并将款项给予会员。期限为2年,直至获得投资额3倍的授信,以此吸引投资人加入**家庭商城。实际上甲公司在收取商城会员的保证金,管理费后并未将款项转至深圳市前海财神道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所谓的监管账户,而是直接将公司收取的资金通过以后付前的方式在各阶段满足商城会员提现的兑付诉求。最终因公司在无实际正常经营作支撑前提下,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满足会员提现的需求,致使资金链断裂。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共计收取加入“**家庭商城”会员保证金达人民币2.7亿元,涉及全国会员2万多人。
另经侦查查明:2015年4月,甲公司受深圳市**家庭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委托,在“**家庭商城”会员范围内销售**集团股权期权(已另案侦查),战略委各成员组织各自团队会员购买**集团股权期权。2015年4月至6月期间,共计销售**集团股权期权近人民币3000万元。
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经人介绍注册成为“**家庭商城”会员,同时加入甲公司成为策略委成员,为**商城积极发展会员,从中获取工资。另经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查明,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所属团队会员认购**集团的股份,获取股权销售业绩人民币3185000元,甲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分两笔向被告人吴某某发放股权销售业绩提成,共计人民币3185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涉案公司的企业档案、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市场总监聘用协议、涉案公司员工目录;2.证人证言:董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