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回龙观分公司员工,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底,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回龙观分公司任业务员期间,伙同陈某某(男,另案处理)等人,以打电话、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人通过现金理财、房产理财在一定期限内获取高额收益,非法吸收治某某、穆某某、魏某某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60万元。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治某某、穆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书证、物证: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银行交易流水、抵押合同、还款协议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040****、1370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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