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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拘禁、盗窃等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6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因感情纠纷,于2019年11月10日16时许,在雷州市207国道腾发宾馆附近红绿灯处强行将被害人谢某甲带上粤G6B748汉兰达小车,驾车将谢某甲带到雷州市新城街道新村小学附近巡府神庙门口处,限制谢某甲的人身自由,并用拳头殴打、恐吓谢某甲。两小时后,吴某某又驾车强行带谢某甲到雷州市白沙镇北坡村村口处再次对殴打、恐吓谢某甲。时至当日21时许,吴某某得知谢某甲胞兄谢某乙报警后,才将谢某甲送往雷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谢某甲于2019年12月2日在雷州市**镇司法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赔偿谢某甲80000元,谢某甲表示谅解。

2、因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谢某甲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吴某某知道谢某甲的微信账号和微信支付密码。于2020年2月19日4时许,吴某某通过微信好友互助方式登录了谢某甲的微信,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转走了谢某甲微信里的17000元人民币及捆绑微信的银行卡20000元人民币。后在谢某甲的追讨下,吴某某在案发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退赃38000元给谢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拘留证、逮捕证、银行查询明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唐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感情纠纷问题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7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陈峥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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