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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中路**丽都**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华东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妻瞿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的岳母刘某甲(已判决)借了50万元的高利贷,被害人雍某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2016年4月19日下午,刘某甲在天长市新河路忆浓咖啡店要求陈某甲、雍某某归还上述借款未果,便打电话让何某甲、何某乙、刘某乙(均已判决)及吴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将陈某甲、雍某某控制在楼上的包间内。为壮大声势,何某甲还将胡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徐某甲等人叫到现场帮忙架势。当晚忆浓咖啡店要关门时,刘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刘某乙等人又将陈某甲、雍某某带至天长市天润城七天宾馆一房间内继续拘押,直至同年4月22日下午,在陈某甲被迫归还了15万元后,陈某甲、雍某某才得以离开。期间,何某乙、何某甲、刘某乙、胡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徐某甲、刘某丙及吴某某轮流看管陈某甲、雍某某;雍某某在经向刘某甲再三央求并书面承诺次日早上一定按时返回七天宾馆的情况下,才得以在每天晚上回家休息。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酒店登记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何某甲、何某乙、刘某乙、刘某丙、杨某某、徐某甲、张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对涉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帮助刘某甲等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拘押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兰先

检察官助理  王  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中路**号**丽都**幢**室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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