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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村委会**屋**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为打鸟,网购一批气枪配件,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屋**号的家中试着组装气枪未果。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惠州市**厂打工期间,被绰号“黑仔”的工友发现其购买的气瓶,经“黑仔”主动提议,吴某某购买了铅条并支付500元让“黑仔”制作铅弹,随后“黑仔”将制作好的2000发铅弹交给吴某某。之后,吴某某将气枪零部件和2000发铅弹放置在其家中房间。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吴某某家中房间缴获多件疑似枪支零部件以及疑似铅弹2000发。经鉴定,在吴某某家中缴获的2000枚弹形物品,均是直径5.5mm的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和指认材料,鉴定意见和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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