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0********,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园**园**里**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号被查获,现场起获其非法持有的枪状物六支、弹状物五千零八发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枪状物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弹状物均认定为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手机内容的恢复和提取;4、视听资料;5、物证:扣押涉案枪支、弹药等物品;6、书证:轨迹信息、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凯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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