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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7********,汉族,高中文化,南江县**镇**村原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将其父亲遗留的火药枪一支非法持有至案发,并多次使用过该火药枪。经鉴定,该火药枪属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大洪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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