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9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乡**村**组。因携带枪支,2017年12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12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当日被释放;2018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吴某甲携带一支“鸟铳”在涟源市**乡**村路段准备上山打猎时,被涟源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收缴了该“鸟铳”。经鉴定,吴某甲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物证鉴定书;3.检查笔录、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清单;3.证人吴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治中
2018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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